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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昌7月29日电(记者胡锦武、彭菁)国家明令禁止的就业违约金摇身一变,竟以“培训费”名义重出江湖,大学毕业生“自愿”签订“承诺书”后,一旦提前离职,将不得不交纳高达5000元的“培训费”。江西省九江市妇幼保健院在招聘大学毕业生中的这一做法,实行了3年之久,始终无人监管。
百年老院的“霸王约定”
九江市妇幼保健院的前身为美国基督教卫理公会创建的“但福德”医院,始建于1896年,是一家有着一百多年历史的老医院,担负着赣、鄂、皖三省毗邻地区近500万人口的妇儿医疗、保健服务的任务,在职职工800多人。这家医院每年都要招聘数十名大学毕业生,出于各种原因,每年离职人员也有一二十人。
“因为编制有限,大多数岗位实行聘用制,是人员流动较大的原因之一。”九江市妇幼保健院人事科科长敖敏告诉记者,2009年医院招收职工74人,其中60人为聘用,2010年招收的70人中,62人为聘用,但近几年平均每年“跳槽”的人员有10多个。
为了“稳定队伍”,九江市妇幼保健院从2009年起,要求每名被聘用的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一份“承诺书”。记者看到的“承诺书”中这样约定:“本人自愿在医院工作,聘用期为五年,因医院对我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提供了培训的各项费用,本人承诺如在聘用期内因辞职、考研、调出等原因离职,同意偿付医院培训费伍仟元,并不通过任何关系拒交、少交培训费。”
然而,一些离职人员向记者反映,他们在医院工作期间,并没有接受过单位任何专门培训,更没有开具任何培训费正规发票,但如果拒不交纳5000元的培训费,那就意味着将无法拿到人事档案,工作调动就成为泡影。
对此,医院分管人事的纪委书记周峰解释说,2008年以前,因为法律对劳动关系中的“违约金”没有明确规定,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里就直接约定了提前离职必须交纳违约金,但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他们转而通过承诺书的方式进行约定,目的是加强管理、保持人才稳定。
“相当于违约金,但都是自愿签订的。”周峰坦言,不愿意签订“承诺书”的,肯定就不能得到这份工作。他说,医院也没有更好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