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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告官不究”的法制困惑
然而,像涂丽萍一样选择维权的大学毕业生毕竟只是少数。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刘华金告诉记者,他们确实很少接到类似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但他表示,违法的劳动合同或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签了也白签”。
刘华金说,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2008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实,对于“培训费”的违法性质,九江市妇幼保健院显然也很清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医院领导时而表示“到目前为止还没收过一个人的‘培训费’”,时而又声称,他们“恰好”于一天前开会讨论,决定以后不再要求医院新聘用人员签订“承诺书”,对于已经收取的培训费,也将全部退还。
“由于用人单位类似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劳动部门根本管不过来,导致出现‘民不告官不究’的现状。”江西省社科院资深研究员王明美认为,在大学生就业难的背景下,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让一些用人单位敢于漠视法律,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导致法制环境被破坏、劳动力市场混乱无序、社会矛盾激化。他认为,应该对违法用人单位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使之违法后受到的处罚远大于可能获得的“好处”,同时鼓励劳动者主动维权,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用人单位有法不依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