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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邓新建别某是某保险公司的综合开拓渠道专员,2010年2月保险公司要求客户以现金缴纳保费,并要求公司的业务员收取这些保费后集中交给别某,再由别某上交给公司。而别某利用收取现金保费的机会,没有为陈某等客户投保,而是伪造了该保险的保险凭证通过业务员交给投保该保险的陈某等客户,将54万余元保费侵吞。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别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执行,同时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保险行业相关工作。
-法官说案
侵占保费影响行业声誉
宣判后,主审法官杨洁告诉记者,别某为了一己私欲以身试法,其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单位及相关客户的合法权益,也对保险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据此,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院在对别某适用缓刑的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保险行业相关工作。按照规定,别某一旦违反禁止令,如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处罚。若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