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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申东2009年1月,宁夏饮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路某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路某加盟“饮和豆腐坊”品牌店,路某每年交纳加盟店维护费5000元、保证金1000元,协议期为一年。协议签订后,宁夏饮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按照路某要求配送货物,路某陆续向原告付款。双方经营期满未就续约达成协议,但路某仍在继续使用“饮和豆腐坊”牌匾经营。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判决加盟者路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摘除宁夏饮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饮和豆腐坊连锁店”经营匾牌,该公司退还加盟者保证金1000元。
-法官说法
路某在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使用“饮和豆腐坊连锁店”经营匾牌,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应立即停止,而原告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证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路某摘除加盟店牌匾,宁夏饮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退还路某加盟保证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