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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潘从武今年3月,张某不慎丢失钱包,次日他想起钱包内还有一张信用卡,遂报警和进行挂失。就在此时,张某收到一条手机短信,提示信用卡在某商场刷卡消费4000元。后来,张某通过奎屯公安机关调出犯罪嫌疑人在商场刷卡消费时的签购单复印件,发现上面的签名与他在信用卡背面签字条上的签名完全不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信用卡的持有人对该卡享有所有权和占有权,同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因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丢失,导致损害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商场没有尽到核查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商场承担30%的责任,张某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