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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责令道歉3、通报批评4、行政告诫5、停职检查6、调离工作岗位7、责令辞去领导职务8免职
公务人员在履职时敷衍塞责不作为,或违法履行职责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些行为有的尚未达到行政处分的严重程度,但对外造成了不良后果和影响,损害着政府形象。
北京市日前公布《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弥补行政问责盲区。从10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人员出现上述情形将被问责。这是行政问责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
媒体曝光可启动问责
今年1月,《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送审稿)》曾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具有两大亮点:媒体监督可启动行政问责、调岗不能免除行政问责,引发关注。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就曾表示,启动行政问责的渠道增加“媒体监督”系重大突破,相当于提供了行政问责的另一条通道;而调岗不影响行政问责则可杜绝行政人员的侥幸心理。
正式颁布的办法中,上述亮点悉数保留,称公共媒体披露的确有证据的报道,只要符合办法中列举的问责情形,即可启动行政问责。被问责的行政人员即使换了单位,原单位也应向现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现单位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办法还规定,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保密义务的;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办法新增了“单位问责”内容,即行政人员被问责后,如果所在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该单位不能以工作人员已经被问责为由逃避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行政人员的行政问责不能代替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明知上级决定有错,但沟通无效,不得不执行,造成损失,这时谁该被问责?对于这一情形,办法明确了解决之道: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可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命令;上级不改变或要求立即执行,则应执行,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个人免责。但是,如果执行的是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个人还是要担责。
各项问责情形均有兜底
征集意见版本按八大类划分,详情列明了48种行政问责的具体情形,如“行政检查问责”类别,要求“违反规定检查,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或影响被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检查人员被问责。但办法改革了上述按类别详列具体问责情形的方式,通过概括表述、合并同类项,将原48项问责情形缩减到26项。如原列有五种具体情形的“行政检查问责”,概括为“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征集意见版虽按八大类列明了48种行政问责的具体情形,有“按图索骥”便于操作的效果,但并不能囊括所有应该被行政问责的情形。如果某一事项严重侵犯了群众权益,但不符合48种情形是否该问责?
为避免上述现象发生,办法的“问责情形”章节,立法形式做了根本改变,舍弃原来八大类的分类方法,采用“应履行未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三大类分类形式;将原48种情形总结概括为新26种情形,而且三大类均有“兜底”条款即“其他情形”,“防止挂一漏万,这也是立法原则。”
责令道歉回应公众期待
被问责的行政人员会受到哪些处罚?征集意见版本列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八级。办法在此基础上新增“责令道歉”和“停职检查”,原“责令辞职”调整为“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沈岿说,对比征集意见版本,办法“问责方式”章节最大突破在于新增加“责令道歉”条款,其用意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不论是书面检查、还是通报批评等,征集意见版本以及办法所列的问责方式均为内部处罚。而“责令道歉”面向外部,“一些重大事件如何处理相关责任人?百姓关注度很高,‘责令道歉’就是针对这样的需求设计的,回应公众期待”。
行政问责是否要以“违法”作为要件?办法最终采用了“先有违法再启动问责”原则,但对于行政部门事前很难预料、但却造成了不良影响的事件,尤其是公众事件,还是应该给公众以交代,出于这方面考虑,增加了“责令道歉”。“责令辞职”主要针对的就是领导干部,系对领导职责的约束,因此办法予以明确。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