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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高燕
陈景华是长途货运司机,因为身体落下了病,就回到河北省承德市某运输公司应聘当了客车司机。招聘陈景华的人叫陈鹏,具体上什么班都是陈鹏安排。后来陈景华才知道,自己开的这辆客车名义上是运输公司的,其实是私人挂靠在公司跑运输。一天晚上,陈景华开车在避让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时,因雪天路滑不慎把车开到了道路右侧边坡下,陈景华一头撞在了方向盘上,磕掉了两颗牙,腰椎也骨折了。医生告诉他只能慢慢养,彻底恢复之前不能再开车了。
陈景华找到陈鹏谈赔偿的事,陈鹏便拿出了一份赔偿协议,上面写着“陈鹏向陈景华支付交通事故赔偿2000元,双方再无任何纠纷”。陈景华担心以后更难要,就签字了。后来有亲戚来看他,连连说赔偿太少了,建议陈景华到承德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律师。
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如果车辆是某运输公司的,那陈景华发生交通事故毫无疑问属于工伤,即使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他仍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按照法定标准要求公司赔偿。即使车辆是个人的,其挂靠在公司名下,并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陈景华也应当被认定为公司员工。因此,律师直接来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于陈景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能先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立案后,律师就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调取车辆的登记信息,该信息显示该车车主是陈鹏的亲戚柴某。律师提出,车主虽然是柴某,但却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旅客运输活动,也就是说公司才是该车法律意义上的车主。而柴某与陈鹏作为个人,都不具备开展公共运输的资格,因此,虽然陈景华是陈鹏招聘来的,但他驾车运输旅客的行为应当属于职务行为,他与运输公司之间应当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公司方面提出,公司和陈景华并无关系,只是和车主签订了《经营协议书》,收取管理费,而且该车的实际控制人是陈鹏,在事故发生后陈景华还与陈鹏签订了赔偿协议,因此陈景华并不是公司员工。仲裁审理后认可了公司的答辩意见,裁决陈景华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很快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期间,律师提出,柴某将其购买的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每年向公司缴纳管理费;而陈鹏是柴某的亲属,代柴某管理客车运营事宜,该情况运输公司也予以认可。由此可见,在法律上运输公司是该车车主,其有义务对车辆的运营实施监督管理;柴某和陈鹏的运输经营活动,不但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进行,而且还要接受运输公司的管理、监督等约束。同时,律师还查找到最高法院关于此类问题的一个答复,其中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陈景华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拿到胜诉判决后,陈景华顺利地认定了工伤,目前正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律师提醒-
挂靠行为当属违法发生事故公司担责
私人车主挂靠运输公司从事经营,是目前非常普遍的一种行业“潜规则”。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国家对道路运输实行行政许可,挂靠就是使一个本来没有资格获得许可的人变相获得了政府的许可,实际上是一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行为。因此,这种对行政许可权利的出租、转让,从根本上来说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车辆所有人雇佣的司机就与运输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事故后,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