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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隋立伟记者王姝雅)由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盗窃一案,河西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胡某系河西区一超市搬运工。今年3月17日,超市食盐销售火爆,胡某在往仓库搬运食盐时,发现财务室内有巨额现金,遂见财起意,预谋盗窃。3月18日凌晨1时许,胡某携带作案工具,采用撬防盗门的手段进入财会室,窃取现金共计119490元后逃离现场,并将部分赃款挥霍。3月2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胡某原籍将其抓获归案,并在其指认下将剩余赃款98300元缴获。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