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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争锋
辩护人认为,陈光辉在案发前已将钱退回,根据相关规定,陈光辉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涉案的两起事实中,包机业务航线、航班是要市场营销委员会审批决定,陈光辉在其中不起决定性作用。因此,严格上来说,陈光辉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人回应,陈光辉退回150万元的行为,是属于受贿后的返还,不影响其定性。理由如下:
陈光辉可能在包机等业务上不具有决定权,但自己也承认其所管辖的运力网络部是航班、航线申报不可绕开的、必须经过环节,只要是在这些环节中为他人提供帮助,都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另外,关于自首问题,控辩双方也展开了激烈争辩。辩护人认为,陈光辉是主动投案,且坦白交代了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而公诉人则称,陈光辉在被抓后才交代罪行,不符合自首情节中主动投案的条件,因此不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