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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去年,塘沽市民张女士和丈夫李某因为感情出现裂痕协议离婚,两人6岁的女儿妞妞(化名)因为年纪尚小,所以跟随妈妈生活。今年4月,张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赵某,并于6月结婚。婚后,张女士为了拉近赵某与女儿妞妞的关系,便擅自将妞妞的名字“李妞妞”改为“赵妞妞”,跟随继父姓。不久,李某获知这一情况后,对自己女儿改为他姓极为不满,认为张女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益,遂要求张女士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却遭到了张女士的拒绝。张女士认为,孩子已交由自己照料,而且赵某往后也会照料妞妞的生活,所以自己有权让女儿跟随继父姓。为此,张女士与李某各不退让。
律师说法: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刘桂香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在此案件中,既然妞妞原本就是跟随父亲姓李,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而该案件中张女士在没有征得另一监护人李某的同意下擅自更改女儿姓氏的行为是欠缺法律依据的,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张女士将女儿姓氏改为原姓氏。(见习记者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