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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盗窃一案由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胡某本系河西区一超市搬运工。2011年3月17日,超市食盐销售火爆,胡某在往仓库搬运食盐的过程中,发现财物室内有巨额现金,遂见财起意,预谋盗窃。3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携带改锥、榔头、手电等作案工具,并用毛巾将自己头部蒙罩后,采用改锥撬防盗门的手段进入他所工作的超市内,将超市内监控设备破坏。后采用改锥、木棍撬防盗门的手段,进入该超市财会室,从保险柜及铁皮柜子内窃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19490元。后逃离现场并将部分赃款挥霍。2011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胡某原籍将其抓获归案,并在其指认下将剩余赃款98300元人民币缴获。
被告人胡某在审查起诉及庭审过程中,均辩解其盗窃数额为人民币90000余元。针对被告人的辩解,承办人复核了超市会计张某某的证言,并调取了超市相应的账目。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当庭讯问被告人胡某,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对其辩解及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使被告人无法自圆其说。
最终,河西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河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意见,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19000余元,并做出了如上判决。(记者赵首蕊 通讯员隋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