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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河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诈骗案由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郭某曾多次伪造身份,以帮人办事或是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骗取多位受害人钱财,2007年至2010年间共骗得巨款人民币778692元并将其全部挥霍。
2007年10月,被告人郭某编造自己承包工程,但工程款暂未到账,公司急需资金周转的谎言,骗取王某某信任,先后两次使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空头支票骗取王某某人民币80000元,另以同样理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08年5月,被告人郭某谎称自己系某房地产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虚构该公司账户被冻结,急需资金运作解冻的事实,又以能为张某某在公司内安排管理工作相利诱,骗取张某某信任,自2008年5月9日至2009年2月28日间,以为公司垫付运作经费为名,先后多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453900元。
2008年6月,被告人郭某编造他所在的房地产公司奖励公司管理人员内部价购房的谎言,以交纳购房定金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3月,被告人郭某通过张某某结识了秦某,又采用相同手段,自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8月7日间,先后多次骗取秦某人民币共计218150元。此外,被告人郭某先后多次以交电话费、买礼品、给汽车加油等为由骗取秦某人民币共计2642元。被告人郭某将所骗得赃款人民币778692元全部挥霍。2010年12月25日,被告人郭某被抓获。
目前,河西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河西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意见,并做出了如上判决。(记者赵首蕊 通讯员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