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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辽宁讯8月1日,记者从辽宁省卫生厅获悉,辽宁省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培育、发展和壮大民营医疗机构。力争经过5至10年的努力,使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到2013年分别达到总量的40%和10%。
辽宁省卫生厅表示,要引导社会资本以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民营与公立医院检查结果“互认”,是新政策的一大亮点。《意见》指出,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等辅助检查项目以及消毒供应等医疗辅助业务可采取结果互认或其他方式,与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实现资源共享。(朱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