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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区所开发的住宅正式开盘,王某得知此消息后前去购买了2套。当时王某问是否需要签订购房协议,销售人员说“暂时不用”,只需订立预售合同并交纳每套住房8万元的定金。于是,王某共交纳了16万元定金。三周后,王某前去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可销售人员却告诉他,他所选购的两套住房均已售完,房地产公司愿意退还王某所交16万元定金。王某感到自己被骗了,便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说法:
仲裁庭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成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签订了预售合同。交付定金的目的,在于保证双方就预售合同的标的物,从这一点上看,定金的性质应为立约定金,即当事人为了签订正式合同而设立的定金。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以原约定的房屋已经卖与他人为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行为显然已违约。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是只偿还原额定金16万元。此外,如果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王某的损失时,王某还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进一步承担赔偿责任。(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