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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郭先生:我最近在一个超市入口处看到一张告示,上面打印了3个女子的头像,头像虽被遮去眼部,但仍清晰可辨面貌。女子的头像下方分别印有3个人的简介以及家庭住址,其中一人还特别备注了“在某超市盗窃已拘留”。另外两人备注“以上两人利用小孩当工具,多次到商店盗窃,现禁止其进入超市,发现即抓,并将违法行为通知到其乡政府、派出所和村委会。”
告示下方还附上了3个女子在超市行窃时的监控照片,以及当地派出所的报警电话。请问,这家超市有权力这么做吗?是不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市法律援助中心:这家超市肯定涉嫌侵权。一个人即使盗窃了,他也有人格尊严,有肖像权的。不管作为超市还是公安机关,都没有权力直接把可能涉嫌盗窃的人或者已经有过盗窃行为的人的照片在公共场所张贴,尤其是把涉嫌盗窃的人的家庭住址、个人电话、个人信息都公布出去,是完全没有权力的。
只有公安机关确认的通缉犯,才有权将其照片发到公共场所来让大家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