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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松黄洁本报实习生刘怡君
军婚一直以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在司法审判中,涉军离婚案件的审理法院会通过充分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保障军婚的稳定性,同时在离婚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军婚也可以依法解除。
2010年,73岁的董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再婚后的丈夫、曾任八一电影制片厂导演的吴先生离婚。原来,在他们再婚后的15年中,俩人摩擦不断。为了董女士晚年的生活,吴先生表示同意离婚。
据丰台法院法官介绍,倘若这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两人很可能就此分道扬镳,但这段婚姻最终还是维持了下来。董女士在法官的调解下主动撤回了起诉,并表示丈夫戎马一生,两人共同生活15年,为晚年带来不少慰藉,希望继续与丈夫相互扶持。
丰台区法院涉军民事案件专业合议庭法官邢丽华介绍说,之所以要对军婚采取特殊保护,因为军人是最具牺牲、奉献精神的职业,在他们冲锋陷阵时,只有保护好他们的后方,才能让他们安心工作。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丰台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军离婚等纠纷案件,一般都是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整体的调撤率达到60%以上,且无一案件引发信访。
邢丽华表示,军婚虽然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更多地保护的是军人一方的权利。但对于分居多年、已经没有感情的夫妻,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也会联合军队做当事人的工作,劝其接受现实。同时,军人的权利也不能滥用。“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就是放弃了法律对其特殊保护的权利。”
王女士的丈夫张先生为军人,两人结婚后,张先生经常很晚回家,且每当妻子问起缘由,张先生不仅不告知,还对其拳脚相加。不堪忍受的张女士最终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涉军离婚案件除了要受婚姻法的调整外,解放军总政治部也制定了相关规定,具体细化了婚姻法内容。但在实际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军队与地方的关系比较特殊,法官在办理涉军案件时,在严格依法办案和涉军维权的平衡上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在法律制度因素上,部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处理涉军离婚纠纷的一大难点。例如原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曾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修改后的婚姻法及新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
7月26日,北京市首个涉军民事案件专业合议庭在丰台法院成立。据介绍,涉军合议庭今后将建立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将涉军案件的立案、送达、调解、开庭及审判等各环节的信息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分类别、分节点的通报,并探索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和重大涉军案件督办机制,切实做好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统筹安排与协调推进。
本报北京8月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