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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人骑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人受伤。双方都认为对方应付全责,诉至法院。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双方各承担50%民事责任。
去年5月,郭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在本市河西区一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周先生骑着自行车也逆向行驶在该车道上。当郭先生骑车将要与周先生平行时,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二人双双倒地。事故发生后,郭先生左手肘粉碎性骨折前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其左肘功能丧失,已构成十级伤残。郭先生认为,周先生应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定周先生赔偿治疗费2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25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400元、伤残赔偿金43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法庭上,郭先生诉称,自己当时骑电动自行车逆行,与周先生将近平行骑车,车速并不比周先生快。周先生没有打手势便突然转弯,郭先生喊周先生时其没有听见。郭先生认为,如果自己速度快会把周先生撞飞,同时也不会向左倒,因此周先生应付全部责任。
周先生辩称,他骑自行车在前,郭先生在后骑电动车速度很快;自己并没有碰到郭先生,而是郭先生从后面赶上,其电动车倒地时自行摔倒。周先生称,当时郭先生单手扶把,另一手在吃早点。事故发生时,郭先生为了保护手中的早点而肘部着地。当时,郭先生伤势非常严重,由此判断骑车的速度非常快。周先生认为,按照自己骑车的速度判断不可能造成郭先生的伤势。周先生猜测,郭先生是因为上了边道牙子才导致摔倒的。因此,周先生不同意赔偿郭先生任何损失。
法院依法调取了交通队记录的这起交通事故档案。交通队没有认定双方在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交通事故档案中记录,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郭先生所骑电动自行车向左倒地或周先生未提前伸手示意左转弯造成的,但二人均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事实的成立,且双方均系逆行。因此,法院判定郭先生、周先生各承担50%民事责任。对郭先生和周先生各自不承认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查核实了郭先生的合理损失。其主张超过合理数额的部分,因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认定和支持。郭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周先生主张不同意赔偿郭先生合理损失的抗辩理由,因其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定周先生赔偿郭先生损失的一半,即41300元。(渤海早报记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