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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晨报讯(记者吴国富)个税新“起征点”9月1日就要实施了,如果在9月才发放8月份的工资,那么可否按新的“起征点”执行呢?昨天,记者从市地税局网站上获得新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颁发)相关内容,记者邀请市社科院专家丁新正解读说,该公告明确是否采用新扣除标准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也就是说,如果8月工资是在9月取得的,按3500元/月的扣除标准计征个税。
公告明确,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这就意味着,是否按新标准扣除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为准。例如单位在今年9月15日向员工发放当年8月份的工资,收入为4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在扣缴其应纳个税时,即适用新的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税,则该员工应纳个税额=(4000元-3500元)×3%=15元。若按照原来20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该员工应缴纳的个税则为175元。
公告还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等于两者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