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麻欣通讯员冯兆君)在高温天气下,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加强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同时,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
据了解,用人单位应当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的标准发放,按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128元计算,2011年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月93.8元,四个月共计375.2元,发放时间为6、7、8、9四个月,可按月或一次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