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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近期,美国7位狩猎爱好者分别向中国两家旅行社提出狩猎代理委托,拟于今秋猎捕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岩羊9只、藏原羚(别名藏黄羊、黄羊,和藏羚羊一起生活在青藏高原)7只,随后两家旅行社向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8月5日,这份“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行政许可申请”通过专家评审。国家林业局表示,将在核实相关申请材料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在20个工作日内对此申请给予批复。
2006年以前,国际狩猎活动在我国已正式开展了十多年,但从2006年起中止了5年,这7名外籍人士的狩猎申请在保护野生动物意识逐步增强的当下,特别是藏羚羊刚刚度过产仔高峰期的时候,很自然地引起巨大争议。
不以国籍评判狩猎是否合法
公众对此事件的关注和评判,一定程度上是认为国家珍贵的野生动物不能流向国外。但从法律角度分析,并不以狩猎者的国籍来评判狩猎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可以看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狩猎并未采取全面禁捕的原则,而是禁止非法的捕猎行为。据悉,仅北京密云、房山和延庆就先后设立了云谷、天龙、凯旋三个猎区。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狩猎行为的合法性是这样界定的: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政府如何消除公众质疑
既然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7名外籍人士的申请也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查,为什么还是引起了巨大反响呢?首先是公众质疑行政许可的审批过程是否公开、公正、公平,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把控审批尺度?是否因为申请者是外籍人士而会出现变通?其次是政府在野生动物狩猎相关信息公开方面尚有所缺失。
很多人担心,即便是获得了行政许可,但实际操作中会不会出现擅自改变狩猎目的、增加狩猎数量等超出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而担心政府能否有效制止或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因此,仅仅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还是不够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可信地向公众发布相关的信息,让公众了解法律是如何被执行的,违法行为是如何被制裁的,进而增加公众的信任感。
合法狩猎也要在可控范围
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并不意味着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绝对值的增加,而是让野生动物种群能够尽量保持其自然属性,不断适应自然环境的变化,使其按照自然规律发展。人类对野生动物的猎捕从一定程度上看与动物界的猎捕有相似之处,如果能够根据科学的方法进行猎捕,对野生动物的种群并不会造成影响,甚至对一些已经没有天敌的动物种群是一种必要的刺激,有利于将种群数量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此外,对狩猎得到的动物标本进行科学研究,可以使人类对野生动物有更深入的了解,可以给动物保护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
人类的需求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索取就会变得收敛,从而给野生动物的生存、发展留下空间。如果合法的狩猎行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甚至被全面禁止,这种需求很有可能通过非法的途径去实现,此时对野生动物种群的生存、发展将带来严峻的挑战,也给相关部门执法带来更大的难度。
狩猎收入谁来监管
在2006年以前的国际狩猎活动中,狩猎一只岩羊的价格是5900至7900美元,一只藏原羚的价格是1500美元。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接待国际猎人1101人次,狩猎野生动物1347只,狩猎收入3639万美元。然而,这些收入真正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比例并不高。
如果能够对狩猎收入的分配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管,使这些收入能够投入到野生动物保护相关事业中,那么在科学指导下的合法狩猎行为可以推动野生动物保护的健康发展;如果相关收入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很可能使得审批狩猎变成一种政府创收活动,继而滋生腐败,使狩猎行为脱离法律的监管和科学的指导,给野生动物保护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延伸阅读
多国允许合法狩猎野生动物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允许合法狩猎活动的存在。美国仅2000年就有1500万名狩猎者和3000万名垂钓者,他们分别支付了613亿和49亿美元的执照、标签、许可证、盖章等各项费用,其中大部分资金用来作为政府机构管理野生动物的费用。
除前苏联外,欧洲现有猎民800万人,相当于每平方公里有1.5人,猎民占欧洲居民总数的1.6%。日本现有猎民50万人,国家每年向猎民收税两次。
其他许多狩猎资源丰富的国家如乌干达、匈牙利、西班牙、南斯拉夫等国,也都通过出售狩猎证和收取猎物费获取了较高利润,同时推动了旅游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