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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潘从武本报通讯员王晓娟
“行车难已不算是难,停车难才是真的难”。这句话已成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有车一族的流行语。那么,交纳了停车费,车辆受损,停车场是否应负责任?近年来这一饱受争议的话题,在近日召开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上,受到听证代表们的关注。法律界人士、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以及群众代表等近150人,参加了乌鲁木齐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的这次立法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有代表建议应明确车辆受损时经营性停车场的责任。
充分体现责权利统一原则
乌鲁木齐市建委副主任周建平建议,车辆停放在经营性停车场内发生被盗、被损时,停车场的责任应当在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体现“责、权、利”的统一。来自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军也建议,应增加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因自身过错违反条例规定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的规定。张军表示,这样不仅有利于促使管理者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管理者的责任心,而且可以有效地保证使用者的财产安全,减少一些纠纷。在加强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日常维护管理上,新疆天地集团有限公司保安部经理杜金柱建议,在草案中应强制规定公共停车场内24小时专人看管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实行不间断不留死角监控,运用现代化、程控化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和预防损害行为及其他问题的发生,防患于未然,也能有效地促进全市停车场管理设施的更新升级,让市民放心、满意。”杜金柱说。
临时停车位实行动态监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对交通出行有着很大影响,不少听证代表对此提出建议。杜金柱表示,泊位的设置、划分一定要科学、规范。他建议在学校、医院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确保这些区域人群通行方便。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淳建议,应增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撤除条款。当道路停车泊位已影响到车辆正常通行或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泊位已满足停车需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除,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自治区人大代表李慧娟建议,对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严格限制,实行动态管理,一旦影响交通安全就应该按规定即时取消。同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应征求该地区单位、居民的意见,这样决策会更民主、更科学。
结合城区规划设置停车场
乌鲁木齐市美丽华酒店市务部助理李海雁建议,停车场设置可以结合老城区或旧城区改造进行重新规划,如附近开发新楼盘时,由新建楼为老住宅区提供停车位;另一方面,对今后新开发的小区在停车位方面要有硬性规定,车位标准最少不能少于两户1个车位,有条件的要1户1个。乌鲁木齐市规划局副局长张卫民在听证会上表示,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乌鲁木齐市的实际情况,全市在规划审批中适当提高了建设用地内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相应规划控制指标。例如,住宅小区按照每三户配建两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并明确提出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不超过总停车泊位的20%,非经营性的地下停车库不计入容积率。
建立停车场行政许可制度
乌鲁木齐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副书记、副主任戴丽琼建议,学习内地先进城市停车管理立法经验,增加经营性停车场行政许可,通过行政许可有效规范停车场行业。戴丽琼表示,目前乌鲁木齐市针对停车服务收费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市场调节价三种,而执行市场调节价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单位只要在办理完工商、税务等经营许可后就可自行定价收费,造成相当数量的停车场在设施不完善、收费标准不合理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甚至存在安全隐患运行,行业管理部门只能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因此,建议建立停车场经营许可制度,通过许可帮助经营单位完善停车场内硬件设施与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市民服务。据了解,截至今年4月,乌鲁木齐市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367417辆,而中心城区总停车泊位约4.2万个,“停车难”成为市民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应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今年6月28日召开的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论证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于7月12日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意见。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成丽娴表示,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为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修改制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提供了很好的帮助和参考。听证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认真整理发言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常委会会议再次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