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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有关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多年来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但一些城市的流浪儿童依然活跃,现实拷问着地方政府的履责与究责。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并不是无法可依,也不是职责不明。除相关法律之外,早在2003年,国务院领导就曾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救助管理办法落到实处。
若当年这些协调机制均已建立,并发挥了效用,今日何须另起炉灶,再建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机制?新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叠床架屋的“领导牵头”机制,不会沿袭既往,由建立时的高调转向运行时的冷清?
说到领导责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办法》情节较重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回望《办法》颁行8年来,似未看到一起官员因履责不力受到法律追究。今日《意见》重提领导责任,将面临同样的难题,谁来追究领导责任?
现在的诸多问题,都是在执行上出了偏差。尤其是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一些地方政府不是积极主动奉法而行,而是以“意见”贯彻“办法”,以“通知”贯彻“意见”,以“转发”贯彻“通知”,到头来终成空对空。要让公众看到政府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上的决心,真正杜绝或至少是大幅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除了以具体举措推动执行外,更为关键的,还是得拿出几个究责个案来。
摘编自《新民晚报》8月19日文/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