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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女士问:2010年6月,我向徐某借款5万元,借条中未注明是否支付利息,只约定一年后还款。今年我还钱的时候,徐某要求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请问这样合法吗?
答: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视为无息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因此,你可以不支付利息给徐某。
上各种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