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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场本该没有赖宁到场的火灾中,赖宁出现了;在一个本该的安息之所,“赖宁”又消失了。招之即来,挥之即去,足见我们对待“英雄”但求一时效应的功利性一面。这一点,不知那些只求埋头造典型的人们认识到了没有
自上世纪90年代便落户在山西太原东仓巷的“英雄少年”赖宁的雕像,今年5月无声无息地消失了。经过民众和媒体积极寻找,终于在较为偏僻的杨家峪街道东沟村找到了。有关人员解释,把雕像移走是因为“道路狭窄,车辆经过时,经常出现与雕像磕碰现象,同时雕像所在地脏乱,周围全是灰尘和垃圾”,当地要整治环境;而“联系了很多公园和学校,但都被对方拒绝了,找不到愿意接收的场所”,雕像成了烫手山芋。
前一个算直接原因,后一个算间接原因吧,但这消息让人读来很不是滋味。现在,对赖宁的事迹坊间质疑颇多,一些学校也早已将赖宁的画像从墙上摘下,关于赖宁精神是否过时、要不要引导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等等话题也早就激烈地争论过,但即便赖宁的“英雄”光环褪去了,但公民赖宁仍然值得我们尊重。
因为,在赖宁身后,1991年,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2006年,有了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即便赖宁的作为与这两部法律、法规之间没有直接的逻辑关联,难道我们不承认其所起到的助推作用吗?从号召“向赖宁学习”,到禁止组织学生参加抢险,这一变化反映了国人对待“英雄少年”的观念在进步,而推动这一进步的,是赖宁付出了自己14岁的生命作代价,但是仅凭这一点,赖宁就值得我们纪念。如果没有赖宁,我们的少年英雄簿上,不知还要增添几许过早凋谢的花朵。
不好理解的是,“很多公园和学校”拒绝了,那当地政府呢?当初是谁把“赖宁”迎来的?就算“英雄少年”不再值得宣传,但是,纪念一个不该夭折的生命不是同样具有警示意义吗? (潮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