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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与中介甲签订了《看房书》,约定中介费为买卖合同总价的2.5%。看房后,何先生表示要购买,约定卖方实收价115万元,他支付中介费28750元。但是,后来何先生找到中介乙做居间人,与业主签订了买卖协议,并给了中介乙15000元中介费。
中介甲为此将何先生告上法院,其在法庭上指出,《看房书》记载了如下条款:经我公司介绍上述房产后,委托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业主成交,或介绍他人与业主成交,均视为我公司介绍,需支付中介佣金。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决认为,该《看房书》规定的是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判决中介输掉了官司。
法官认为,上述格式条款虽非完全免除其提供中介服务的义务,但在客观上将其居间行为与是否促成合同的最终成立相剥离,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乙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因此这一霸王条款无效。
(陈捷陈洋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