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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李女士在中介带领下,看中了一套房产并决定购买,与中介签订了《购买意向书》并支付了5000元诚意保证金,约定中介在7天内为李女士谈妥以9615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买到该房屋,否则应全额退还保证金。3个星期过后,中介却仍未谈成,只得将诚意金退还。不料后来,中介欲介绍他人看房时却发现,李女士与房东的委托代理人,于当年6月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索要中介费无果后,中介便诉诸法律。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决认为,中介未最终促成交易,因此不能要求支付中介费。
法官认为,中介在《购买意向书》的委托洽谈期限内,未能谈妥价格、促成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来中介退还李女士诚意保证金,即表明中介以其实际行为表示无法达到被告的出价要求,其要求购房者支付中介费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陈捷陈洋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