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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
央视报道“无锡尚德”事件,社会各界议论纷纷。有些媒体认为,该公司涉嫌偷逃国家税收,也有一些媒体认为,这种自我捐赠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欺诈。
事实上,这一案件的复杂程度超出人们的想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资人将自己的股权捐赠自己设立的公益基金是常见的事情。无论是著名的软件公司创始人比尔盖茨,还是中国“蒙牛”创始人牛根生,都将自己投资企业的股权捐赠给自己设立的公益基金。这样做主观上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但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减少税收负担的作用。不能因为这种特殊的资本运作机制,减轻了捐赠者的纳税义务,而认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利用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减少自己的法定义务,是一个合乎情理的举动。
但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没有将商人营利行为与纯粹的公益慈善行为区分开来,那么,很容易导致商人利用国家法律的漏洞,打着发展慈善事业的幌子,从事商业营利活动。根据新闻媒体提供的材料,中华慈善总会开出免税发票之后,并没有直接接收捐赠的款物,而是许可捐赠方将捐赠的物资直接交给北京“中育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而该中心随即变卖了捐赠的物品。假如案情到此为止,那么,这是一个典型的自我捐赠行为。因为新闻媒体披露,这个研究中心与捐赠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即便如此,并不能否定该捐赠行为的合法性。换句话说,各国的法律并不禁止“自我捐赠行为”。即使捐赠者与接收捐赠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并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从性质上来说它们是不同的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发生关系。
绝大多数国家为了防止出现虚假捐赠从而骗取国家免税待遇的情况发生,一般要求具有公益性质的社团法人或者财团法人必须公开捐赠信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暗箱操作。
按照我国规定,无锡尚德公司可以向中华慈善总会捐赠款物,但是,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如果无锡尚德公司将自己捐赠的款物交付给关联机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那么,完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无锡尚德公司的问题不在于是否能把款物捐赠给自己的关联公司,而在于该公司是否按照约定,将善款用于公益性的活动,以实现公益捐赠之目的。至于中华慈善总会的内部管理问题,则可以另外讨论。
作者系中南财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