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讯女儿在玩耍时不慎落入蓄水池溺死,死者的父母认为其承租房屋存在着安全隐患,要求房东给予赔偿。到底谁应该对这起事故负责呢?
高先生和妻子有一门卤制酱货的手艺,今年年初,来到汉沽开了一家酱货批发店。为了减少费用,高先生在城乡接合部租了一处简易的平房,平时在这加工酱货,并且居住。房东在隔壁的院子开了一个小型机械加工点,门前挖了一个1米多深的小型蓄水池,以备生产用。放了暑假,在老家上小学的女儿被高先生接到了汉沽。没想到,女儿独自玩耍时不慎落入门前的蓄水池。经公安部门出警,认定为溺死。
高先生认为,房东王先生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应当对自己出租的房屋可能构成的人身危险负有避免和消除的义务。而房东视安全隐患而不顾,放任处之,致使自己的女儿跌入蓄水池溺死,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精神损失。据此,高先生向房东提出了高额的赔偿。房东王先生却称,蓄水池在高先生租房之前就存在,孩子的死亡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主任田浩亮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房东王先生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应为房屋的承租者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而在本案中,王先生在其院外修建的蓄水池过于简陋,没有必要遮挡措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其应当对因此给高先生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是,高先生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在该出租房内居住已有7个多月的时间,应当对该出租房的周边情况及相关设施有着充分的了解和注意。高先生对孩子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于房屋周围的危险视而不见,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有主要的责任。(记者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