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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晚报报道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首次支持民间借贷按“利滚利”收账。
《指导意见》提出,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俗称利滚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最初确实是禁止计算复利的。但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司法解释对最初的禁止计算复利问题已有所松动,并未一律禁止计算复利,只是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外的高利,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对复利应予支持,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超出合理限度(4倍以内)的利息应予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