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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杜晓本报实习生李媛
近年来,关于各类精神病人犯罪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一些“武疯子”酿造的血案更是令人震惊,甚至被称为“不定时炸弹”。
据统计,我国患有精神障碍的人群中,大部分为可控精神障碍,即通过家人的关怀和自身的调整就可以康复。但是,这些患者当中,只有极少数人能够得到治疗和监管。那些得不到治疗和监管的精神病人,被长期放任在社会上,导致精神病人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
而更让公安机关感到头疼的是,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的患者作案,是抓还是不抓?对于那些拿着医院的诊断证明当挡箭牌的嫌疑人,该如何处理?
律师常亮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精神病人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部门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与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问题应该分开看,如果犯罪嫌疑人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案发时正在发病,这是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免除刑事处罚。需要强调一点,对于这类案件,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须向司法机关递交鉴定申请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鉴定由司法机关决定。”常亮说。
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尤其是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尽管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但其过程繁琐,也增加了司法成本。
鉴于上述情形,业内专家认为,应当将对精神病人的管控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
“对精神病人进行社会管理很有意义。在现代化社会,尤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的生活、工作节奏加快,心理压力也相应增大,传统的社会支持网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主任龚维斌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龚维斌认为,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对精神病人进行相关的界定,“精神病人分为几种类型,在定义与界定上需要确定相关的标准,这是我们首先需要研究清楚的。对于真正重度的精神病人,应当将治疗工作纳入到社会管理工作中来。如果涉及到在医学标准上诊断为一般的精神病人,他们可能属于偏离正常的轨道,但还不至于对社会造成危害,就需要进行社会心理干预工作,进行相关的辅导治疗”。
龚维斌建议,可以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对精神病人设立三道防线。“卫生系统是第一道防线,负责基本卫生知识的宣传和疾病的治疗;第二道防线是民政系统,他们可以为经济上困难的精神病人提供义务救助;公安机关是最后一道防线,遇上特殊人群犯罪情况,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性的义务监督和强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