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记者刘建八旬老人在老年公寓养老期间从公寓四楼坠下身亡,为此,家属与院方就赔偿事宜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金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老年公寓承担4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
2月9日,患有老年痴呆症的邬老伯入住某老年公寓。当天邬老伯的四位子女与老年公寓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邬老伯托付给老年公寓照料,护理级别为专护,每月支付1600元的费用。2月19日凌晨4点,邬老伯多次在装有摄像头的四楼走廊内来回走动,后进入一空房间,半个小时后被发现摔在了二楼的彩钢板上。老年公寓工作人员把邬老伯抬回房间后对其进行了简单的检查,两个小时后由救护车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为邬老伯的死因为高坠致血气胸而死亡。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邬老伯的家属诉至法院。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作出了如上判决。之后,老年公寓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