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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孩子在公园内开儿童电瓶车将游人撞伤致精神病,向谁索赔难住伤者家人
讯谁也不会想到6岁孩子驾驶的一辆儿童电瓶车会将人撞致精神病,然而这样的不幸却发生在了高女士身上。对于这个意外事故,究竟谁来承担责任呢?
半年前的一个周末,30岁的高女士带着2岁的女儿到公园游玩。当时,公园里有很多小朋友在空地上开着儿童电瓶车玩。高女士怕车撞到孩子,就抱起孩子,仰着头和女儿一起看天空中的风筝。这时,6岁的小男孩贾昊硕独自骑着一辆电瓶车从身后将高女士撞倒,高女士仰天倒地头部被碰伤,随即被送往医院。
住院一个月后,高女士突发病变,出现无故嬉笑、啼哭、撕扯被子等精神失常症状,后经鉴定为脑震荡后综合征,导致精神障碍构成四级伤残,直到现在还没有完全康复。一个幸福的家庭,从此布上了阴云。高女士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个意外,不知道该找谁来索赔?
律师说法
汉沽法律援助中心李岩峰律师认为:贾昊硕使用电瓶车将高女士撞倒,造成了损害后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贾昊硕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但是,电瓶车经营者在公共场所经营儿童游乐工具,应该提供安全的场地。由于经营者没有提供场地,人车没有分流,致使孩子在公园内开电瓶车撞到高女士。因此,其经营者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公园的管理方,收取电瓶车经营者的租金,作为管理者也未尽到严格管理职责,对高女士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而高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看到电瓶车理应预见到危险,但因自己未尽谨慎,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四方责任人,应该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记者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