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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丁国锋本报通讯员王丽枫叶飞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江阴“5·24”故意杀人致4人死亡、两人受伤的特大杀人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常高起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常高起因感情挫折及自感遭房东和部分房客歧视等原因,产生了杀死房东及部分房客的念头。2010年5月24日下午5时40分许,被告人常高起在其租住处江阴市文化西路69弄2-3号,持尖刀踢开房门,猛刺年逾六十的房东倪某和何某夫妇、外孙顾某以及租住在二楼的户某、查某和沈某3人。
幸存的被害人沈某的证言详述了被告人行凶的全过程:“手持尖刀,踢开房门,将我按在墙上并对我左腹部捅一刀,随即转身朝查某冲去,我乘机逃出门外,听到查某在房间里叫喊,等醒过来后发现自己的肠子都流在外面。”而房东的外孙顾某则回忆说:“放学回到外公家,听到外公在大声喊叫,看到凶手手持尖刀从外公家冲出来跑到我面前,我转身就跑,凶手追上后用刀捅我右腰部,外公在拉凶手时,又被凶手转身持刀砍中,外婆的胸部也被刺。”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了案发现场,将行凶后自杀未成的常高起抓获。而在医院紧急收治的6名伤者中,何某、户某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倪某、查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经鉴定均为全身多处遭单面刃刺器刺戳,引起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沈某和顾某分别构成重伤和轻伤。
庭审中,为了证明被告人常高起作案时的精神状况,鉴定人到庭宣读了两方面分析意见: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证明被告人常高起在案发时存在精神障碍,以被害妄想为主要精神症状,且对疾病无自知力,符合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的诊断。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人则认为,在鉴定时被告人情感反应协调,思维连贯,行为表现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规律,而非精神分裂症,认为被告人常高起作案时的精神症状系吸毒这一自陷行为所造成。经过庭审质证,公诉人当庭建议法院采用后者意见。
无锡市中院在审理中认为,按照精神障碍的鉴定规则,诊断精神分裂症需要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因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须优先适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在调查了被告人常高起长期吸食毒品的证据后,出具的分析意见符合被告人常高起的精神状况和本案发生的客观情况。据此采信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分析意见。
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常高起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选择了自杀的方式逃避制裁,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同时对辩护人提出其在作案时有精神障碍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其在作案时确有精神障碍,但形成精神障碍的原因系其吸毒这一违法行为所造成,据此对其从宽处理有悖于法律的基本精神。未采纳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
法院宣判时认为,被告人常高起杀人犯罪的手段特别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其犯罪时因吸毒而致精神障碍,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并应予严惩。据此以其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