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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扬(浙江媒体人)
9月1日,是修订后的个税法正式实施的日子,3500元个税起征点(免征额)使得缴纳个税的人数由8400万锐减至2400万,政府财政收入随之一年减少1600亿元左右。(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02版)
正如许多专家所言,个税法修订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深化税制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
减税以“藏富于民”,让税收更加合情合理,自然是民众对税制改革的最大诉求。首先要让税收更加完善。在这方面同样有好消息传来:财政部日前公布的《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提出,“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税收立法,按照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逐步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众所周知,“税收法定”是各国税制的通行原则,这里的“法”专指法律,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
有权制定法律。税收应当“法定”,征哪些税、怎样征、征多少等,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律。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税制一大特色是,很多税收依据不是法律,而是依据行政法规。目前我国不少税种都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比如最近舆论热议的房产“加名税”,所依据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
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征哪些税、征多少税,其弊端显而易见:其一,政府难免有扩大自身收入、向民众多征税的冲动。“税收法定”的重要性,及其对减轻民众税负的意义,在去年车船税法的立法、今年个税法的修法过程中都有充分体现。民众感受深刻,倘若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关”,两部税法可能不会达致圆满的结果。
其二,很多税收条例或暂行条例为多年前所制定,当时“开门立法”的意识缺失,导致一些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民意含量严重不足。其三,有的税收暂行条例,与社会发展相脱节,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现实。比如1997年制定的《契税暂行条例》,当时住房市场化改革尚未全面推行,个人住房权属转移(加名、赠与)远没有现在这样复杂。
制定一个条例或暂行条例就可以向老百姓征税,这种方式不应再继续下去了。将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经过“人大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民意关”(征求社会意见)锤炼后的税收,才能更加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将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可以说是弥补历史欠账。这一过程也许将会耗费大量立法资源,但唯有如此,“税收法定”原则才能真正在我国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