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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深圳讯记者王俊报道:深圳市法制办昨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市民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本月20日前向全社会征集意见。《条例》对拆除违建的一系列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先行冻结相当于强制拆除费用的当事人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或者先行查封当事人房地产、机动车等财产,确保当事人自行承担强制拆除的费用。
《条例》中规定,对违法建筑,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拒绝执行的,或者经调查和公告通知后仍不能确定当事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条例》表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的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房地产、机动车等财产信息。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实施强制拆除费用以外的用途。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先行冻结相当于强制拆除费用的当事人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或者先行查封当事人房地产、机动车等财产。当事人自行承担强制拆除费用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取消冻结、查封措施。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用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建筑被拆除时,敷设于违法建筑的建筑物设备怎么处理?《条例》明确:应当一并拆除。室内存放的物品,应当以书面通知违法建筑所有人自行迁移。逾期不迁移者,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代执行。所搬出的财物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妥善保管,并公告当事人认领。三个月后仍无法交予当事人或者无合法所有人认领的,按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无主财产按《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扣除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仍有剩余的,缴交市财政。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