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是由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强制性决定的。然而,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由于法治环境差、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单位局部利益驱使等的影响,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增加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成本和负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削弱了法院审判执行的公信和权威。
执行联动却联而不动。为了推动法院执行工作,特别是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各地在当地党委的关心下,由政法委牵头组织银行、工商、房管、国土、公安、税务等许多部门成立了执行联席会,确定了执行联动机制。结果是会开完了,文件下发了,联上了却不动了,有的联动单位骨子里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工作,充其量是业务上配合法院工作,执行联动的结果仍然是法院一家单打独干,执行难“涛声依旧”。比如,法院在执行中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存款,特别是在划扣被执行人账户存款过程中,作为协助执行的银行绝大多数存在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行为,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有的银行认为被执行人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有的银行认为该被执行人是优质客户,有的银行与被执行人关系密切,银行做“老好人”了,法院执行则受阻了,甚至有的法院异地执行被围攻、执行干警受伤。
有的单位消极配合,甚至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一些案件的执行需要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执行法院下达了提取裁定,并向协助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而协助单位不接收法院的裁定等司法文书;有的虽接收了司法文书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配合法院执行,致使许多能够执行的案件得不到执行,挤压了执行工作的生存空间。
协助单位因存在本位思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导致执行不畅。某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车辆清偿债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过户时发现被执行人车辆曾办理过抵押贷款,但被执行人已经还清了银行的欠款,银行也出具了被执行人已经还清欠款证明。法院出具执行裁定和相关材料并要求车管部门强制注销时,当地车管部门以没有被执行人委托为由,不予办理,经协调,仍要求承办法院填写车管部门内部的授权书和表格,要求法院出具委托书委托承办法官办理该项业务。最终法院不得不按照车管部门的要求如此“授权”完成强制注销,才使买受人顺利办理过户手续。
作为一线执行法官,笔者认为,改变“执行难”现象,关键是加强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强度和硬度。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执行难题:
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把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纳入综治范畴。依靠党委、政府能够更好地联系各方力量解决执行难题,同时,将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考评,从机制上解决协助执行单位存在本位思想和消极配合等难题。
加大处罚力度,促使协助执行单位规范协助行为。比如针对银行协助执行中通风报信行为,执行法院可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对因银行通风报信给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执行干警受伤的,应根据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紧紧依靠群众,将法院“小”执行发展为群众参与的“大”执行。实践中,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寻找被执行人,当地群众因不了解法院执行工作,而不愿参与、不愿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结果,执行法官两眼漆黑,经常是与被执行人擦肩而过。如今,不少法院在村、镇设立执行联络点(员),让群众参与到法院执行中来,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执行工作也因有群众的参与而更加强硬有力,值得推广、借鉴。
(作者单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