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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5日凌晨,纪胜慧在一过街天桥下,对途经该处的李女士索要钱财,遭李女士拒绝。纪胜慧随后掐住李女士颈部,将她摔倒在地。李女士由于惊恐,大声呼救,同时,也将挎包内的钱拿出来,交给纪胜慧。后被巡警抓个正着,当场起获4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处罚金6000元。纪胜慧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纪胜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二审期间,纪胜慧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王维维?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