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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锋?胡娜
海南省五指山市法院将辖区分为四个分片管辖区,以庭为单位实行法官下乡包点负责制,庭长负责调配本庭法官到乡镇、农场及59个行政村村委会蹲点。
所谓法官下乡包点负责制,就是包点法官与各乡镇司法所、农场以及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联系与沟通,随叫随到。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院长朱以弟对《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这一做法从2009年开始实行,不仅为偏远山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也使法院的权威在百姓心中一步步树立起来。
现任五指山市法院民庭庭长的林振飞,当时就包点负责五指山市的毛道乡。
林振飞在包点时接到过这样一件纠纷。毛道乡村民邢某的黄牛吃了朱某的10株橡胶树苗,邢某口头表示愿意赔偿朱某340元,但是朱某担心邢某反悔,于是咨询法官是不是还可以起诉。林振飞联系参与调解的司法所调解员,帮助朱某及时拿到了赔偿。
这起案件引起了五指山市法院的反思。通过调研,五指山市法院发现,调解矛盾都是调解员在田间地头进行的,没有笔录,最终也只是达成口头协议。一旦一方反悔,重新起诉到法院,没有任何书面材料证明。调解员即使制作了书面协议,制作水平也参差不齐,有些协议书用语不够严谨,有的甚至不合法,若当事人不自愿履行,很难申请执行。
为此,五指山市法院开展了多次培训,邀请市司法局有关人员、乡镇(农场)司法所长、村民调解员共同参加。由于当时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制度还没有建立,为了规范调解文书,五指山市法院指导全市的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调解员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申请包点法官确认调解协议。
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书面审查,从合法性和逻辑性上把关,尽量做到用语严谨,内容合法。审查合格后,法官填写《口头起诉登记表》现场立案,再根据调解协议填写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得到了确认。
今年,最高院和省高院先后出台文件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五指山市法院便将“法官下乡包点负责制”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有机结合,摸索出一条更便民、更有效的新路。
五指山市是山区,橡胶种植是当地的一大经济支柱。胶农们往往凌晨4点就上山割胶,傍晚才能回家。调解达成以后,老百姓往往不愿意再奔波到市法院去申请确认,因为申请确认还要听证、要核实身份,为了一件事要往返法院几次。
为了让“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更便民、更高效地发挥作用,五指山市法院的法官从“让百姓来”转变为“送服务去”。一旦出现纠纷需要调解,调解员首先询问当事人是否要申请司法确认,征得同意后,调解员就邀请包点法官共同参与调解。
在调解现场,法官首先会当场确认核对当事人身份,然后见证调解过程,将听证和查明当事人身份两个程序在调解当时一并解决,这样就提高了司法效率。记者还发现,在调解过程中,包点法官有时也主动参与,或者在一旁为调解员“出谋划策”。
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当场给付的人民调解案件,一般不做司法确认。而需要做司法确认的,法官会当场填写《确认决定书》格式文本,送到当事人手中,《确认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这也免去了当事人往返法院领取文书的奔波。
朱以弟介绍说,两年多来,再也没有村民到市法院上访,也从来没有人经过人民调解后再来法院诉讼的,更没有人申请过强制执行。法院参与、指导调解,让调解更规范化,更合法,纠纷就可以化解在最基层,也降低了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