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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自身的生成机制,从犯罪的预防性策略来看,必须建立与之对应的多元防范机制。从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采取的集中性打击确实收到了不错的效果,也得到了群众的普遍性赞誉。但是,由于犯罪惩治所具有的滞后性特征,加之黑社会性质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及其恶劣影响的广泛性,我们在对策应对的过程中也必须保持灵动性的平衡机制,以收到客观有效的预期性效果,从而能够真正预防或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生。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有效的控制一定地区或行业,其涉及的人数必然较多,对经济的负面影响较大,对社会秩序的安宁破坏较重。从发展上看,恶势力犯罪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预备阶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组织基础。如果完全等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之后才被动应付,既不利于刑事法律保护法益的初衷,也不利于犯罪预防的基本思路。毫无疑问,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一个历时性的过程,正是内外存在的多元因素的组合促成了该组织体的发展壮大。在此过程中,如果我们提高预防意识,提前消除该组织发展壮大的各方因素,不让其有滋生繁衍的现实空间,在此情形下,涉黑组织的发展并形成称霸一方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因此,做好事前的预防工作,从社会工作机制的各个方面入手,把黑社会犯罪的非法控制扼杀在萌芽状态,不仅能够提前打消犯罪人的内心动因,也能够真正最终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引发的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典型特征在于其经济利益的追逐,不可否认,开放的市场经济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了滋生的沃土。鉴于单纯依靠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无序性,因而引入行政调控是市场机制的必要内容,是兼顾“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而保障市场良性发展的一条正确路径。众所周知,行业垄断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特征,从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行业垄断的发展过程来看,其与行政管理的失控存在直接的关系,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正是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现状无形中助长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滋生蔓延与发展壮大。从宏观上来说,我们面临的矛盾是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和增长的势头迅猛,另一方面防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力量却严重不足。因而,真正落实行政监控措施,通过利益团体之外的第三方行使管理职责,堵塞监管空缺地带,有效发挥行政手段的调控,引导市场有效竞争,合理调度资源分配,从而最大程度的弥补市场自由竞争引发的诸多缺憾。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只有真正做好了这一点,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区域或行业控制才有足够的成本障碍,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在市场经济中有序推进。
在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层面,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刑事法网,以有效的刑事惩罚堵塞涉黑犯罪可能的侥幸心理。从现有罪名来看,涉黑的罪名主要有三个,全部集中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三款内容之中,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现有的罪名设计来说,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比如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等行为并无直接性内容予以规定。因此,从罪名的弥补上来说,应该设立“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罪”等罪名,以填补现有法律漏洞。从涉黑犯罪对应的罪刑条款看,刑法修正案(八)有针对性的进行了相应弥补,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往前推进,必然又会有新的问题出现,因此,细化现有刑事法律是司法实践信息跟进与反馈的必要举措,这既是推行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明智之举,也是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堵塞涉黑犯罪的现实路径。
在刑事司法层面,应该尽可能地扩大线索来源,通过证据的查找与获得,依法追究涉黑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涉黑犯罪的归责来说,侦查阶段的工作至关重要,为此,司法人员应该从如下方面着手,一方面,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通过自身过硬的心理与生理素质,应对侦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突出性情形。另一方面,提高侦查策略与侦查技术。由于涉黑犯罪是组织性犯罪,行为人的心理防范能力普遍较强,如何在程序法治的范围内获得合法证据是案件推进的关键。在起诉与审判阶段,应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认真评判参与者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大小,分清主从关系,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进行个别化对待,使司法裁量的结果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在刑罚执行阶段,严格贯彻减刑与假释的规定,对涉黑犯罪要区别于其他一般犯罪类型的受刑人,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慎作出执行刑的变更,绝不能在执行上轻纵犯罪人而背离刑事法治的初衷。
涉黑犯罪的预防与打击牵涉社会民生问题,其成效如何与群众的幸福与安全指数息息相关。从总体上来说,涉黑犯罪的预防与打击具有较大的难度,但是如何寻求一种高效策略并收到预期效果是司法机关必须考虑的事情。从前期惩治涉黑犯罪的社会效果来说,社会民众的良好反响与广泛认同是有目共睹的,这是公众对刑事法治取得的阶段性成绩的积极回应,是对刑事司法怀抱良好信任的显现。在此前提下,司法机关如何从实践工作中汲取有益的工作经验,在法治的轨道上予以创新性的改革,将是今后工作的重点所在。无论如何,涉黑犯罪绝不可能就此偃旗息鼓,为了巩固现有的司法成果并扩大战绩,在预防或打击此类犯罪的过程中建立多元性应对措施,通过制度完善来建立长效机制,这是我们当前刑事司法面临的现实问题与理性抉择。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