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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在国外过着神仙般的日子,令人触目惊心。”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李乐平认为,这正是源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漏洞。
“主要是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李乐平解释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被告人的缺席审判制度均持否定态度,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这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被请求缔约国返还资产的前提是请求缔约国已作出生效判决,除非被请求缔约国放弃对生效判决的要求。因此,当不法财产流到境外,我国在请求司法协助过程中,外方会索要需要追缴财产的法律文书。而现行刑诉法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使我方无法提供生效法律文书。
也正因为如此,在李乐平看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别程序中,专门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正是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漏洞的弥补,“可以在无法对贪官进行刑事追责时,部分实现对贪官的惩罚,部分实现正义。”
此外,李乐平认为,将检察机关作为提起程序的主体以及将法院作为裁决的主体,体现了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更有助于权力的有效运行。尤其是先行的没收裁决,不仅能实现刑罚的及时性效果,对于潜在犯罪人的腐败心理也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这一程序的设立,就是让贪官知道,不管自己跑到哪儿,哪怕死了,贪污所得的钱都要追缴回来。这能在一定程度上震慑犯罪分子和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减少贪贿等犯罪现象的发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教授对此特别程序的设立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他看来,这一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在贪官不到案的情况下,追缴其犯罪所得的问题。“有了这样一个规定,我国向境外追缴贪官财产、向其他国家请求司法协助就有了依据。”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可对腐败犯罪人失踪、逃跑、死亡或者缺席无法起诉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些国家在协助外国没收腐败犯罪所得时需要刑事法院针对财产的没收令。
“我国设立这一程序不仅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而且有利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有效地向境外追缴贪官财产。这一不经过定罪而直接没收非法所得的程序表明,无论贪官的犯罪所得处于何种状态、位于哪个国家或者地方,处在何种时段,均存在被没收的可能性、风险性和潜在的不确定性,这种不可预测性对贪官向境外转移财产必将产生一定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