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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还解释说,消费者送“不作为锦旗”给工商所,是由所里的其他工作人员带进自己办公室的,当时认为是在表扬他们,没有看到“不”字,只看到消费者的落款。
《法制日报》记者就“不作为锦旗”一事与沈阳市工商局取得联系。
据沈阳市工商局称,就视频内容所涉及的举报案件,执法人员在立案、调查、取证、处理过程中,完全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决定作出后,工商所没有及时与举报人沟通,造成了举报人的误会,以为工商部门没有对被举报的单位进行查处。
沈阳市工商局还向记者介绍了视频所涉案件查处的详细过程:2011年5月18日,消费者宋某在铁西区乐购超市以单价4.5元的价格购买了4袋米花球,总价款18元。在结账后发现,该米花球已超过保质期,要求超市赔偿1万元。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对此类问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因此超市只同意赔偿180元。
5月24日,宋某到铁西区工商局中国家具城工商所举报了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天,中国家具城工商所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决定对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6月22日,经调查取证,中国家具城工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对超市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月24日之后,宋某没有打电话或到工商所询问此事。
8月30日下午,宋某来到中国家具城工商所,以感谢为名,将印有“行政执法不作为奖”的锦旗送到中国家具城工商所。
沈阳市工商局还称,9月1日,市工商局召开了全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对此事进行了通报,同时要求各单位要积极应对网络和舆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优化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记者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