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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某建筑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建了该村学校教学楼工程。但建筑公司却将整个工程交给本公司职工柴某承建。之后,柴某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吴某,吴某又将其中的木工工程转包给冯某。而这些工程转包均未经村委会同意,而且所有的承包人均不具备建筑行业施工资格。
为保证工程的进行,冯某雇佣了木工王某进行工作。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防护设施,王某在施工时不慎一脚蹬空由楼上坠至地面,被诊断为枕骨骨折、脑震荡、颈髓损伤伴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不过,冯某支付王某医疗费三千元后,拒绝继续承担王某的医疗费用。王某的家人找到村委会,希望相关单位可以为王某支付医疗费用。村委会又与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取得联系,最后得出裁决结果:建筑公司、柴某、吴某、冯某四方共同支付王某医疗所需相关费用。不过,柴某对此却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作为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承建本公司的工程属于内部承包,也并未与王某形成劳动关系,故不应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认为,我国建筑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条件要求严格,规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并拥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本案中,柴某、吴某、冯某均不具备建筑行业施工资格,并且存在将全部工程转包和未经建设单位许可而将部分工程转包的情况,所以建筑公司的一系列转包行为均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柴某虽为建筑公司职员,但这种所谓的企业内部承包,仍改变不了工程承包的性质。所以,作为包工负责人之一,柴某理应与建筑公司、吴某、冯某一同承担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法律责任。(记者张一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