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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9月发的都按3500征税
国税总局昨再次就新旧个税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否定“两种版本”的说法
重庆晨报讯(记者刘淳)昨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针对近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明确了9月发放的任何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个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9月份所领取的8月份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版本,有的按照2000元起征点征收,有的则按照3500元在起征点征收。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个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
国税总局昨日解读,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该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个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这位负责人表示。
国税总局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要学习并理解好个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