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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邹某在开发区一家企业打工,公司提供食宿。2010年4月9日,邹某和几个朋友一起为老乡过生日,邹某醉酒回到宿舍休息。邹某见宿舍的窗帘脱落,想要将窗帘复原,便踩着椅子登上窗台,结果脚下一滑从三楼窗台坠落。坠楼后,同事立即将邹某送往医院,经医院确诊,邹某左腿肱腿骨折,肋骨骨折刺破脾脏,需长时间留院治疗,全部的治疗费大约需要12万元。
邹某认为,工厂提供的集体宿舍条件过于简陋,其内部设施大部分老化,三楼的窗户一直没有插销,自由开启。邹某向工厂多次申请修理,但无人过问,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公司应当负担自己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而公司却认为,邹某受伤完全是由他自己过度饮酒造成的,公司不应当予以赔付。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邹某当时状态为醉酒,个人因素为主要,因此邹某负主要责任。而公司疏于员工宿舍保障建设,而致使邹某坠楼也是事实,属次要责任。法院判令邹某所在企业赔偿邹某2万元。
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许娜平律师认为,首先,邹某登上窗台挂窗帘的行为是在酒后实施的,因此具有危险性。而邹某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实施后的危险后果,但因其疏忽大意而导致危险的发生,因此邹某应当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而工厂一方为员工提供的宿舍,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保证员工的安全,这也是工厂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但邹某的宿舍窗户没有插销,可以自由开启,导致邹某在挂窗帘的时候坠楼。这样的危险情况,工厂应当提前有所预见,而工厂却没有及时发现情况,更没有对其进行整改,故邹某所在的工厂在员工宿舍管理方面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记者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