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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徐轶汝通讯员徐永其)酒驾处罚新规实行以来,“喝酒不开车”已经不再是一句口号。然而,摩托车司机酒后驾驶的情况却未引起足够重视。昨天上午,金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醉酒驾驶摩托车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两名驾驶员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今年5月9日晚8时许,沈先生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沿金山区蒙山路行驶至蒙山路东泉街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mg/ml,处于醉酒状态。
同一天晚上10时40分许,朱先生饮酒后驾驶轻便摩托车在金山区亭枫公路鸿安南路发生单车事故,被在现场调查的民警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mg/ml,处于醉酒状态。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先生和朱先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沈先生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朱先生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