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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民刘奶奶突发脑梗塞动弹不得,家人将其送往医院。住院10天后,为防止其脑梗塞复发,在医生承诺保证手术成功的情况下,家属同意医院为其施行脑血管支架手术。没想到,刘奶奶术后丧失意识、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日前,法院一审宣判此案,由于医院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故赔偿刘奶奶各项损失60.2万元。
夏日一天凌晨,家住河东区的刘奶奶突感脖子无力,四肢不能控制,同时头晕、呕吐。家人将其送至河东区某医院,医院以脑梗塞收治。入院病例显示:患者神清语利,颈软,无抵抗,四肢张力低等。医院给予改善脑循环及对症治疗。两天后,医师认为刘奶奶左大脑中动脉部分狭窄,脑梗塞复发可能性较大,建议行脑血管支架手术。后在医生承诺保证手术成功的情况下,刘奶奶家属签字同意。手术后,体检显示血管狭窄部位基本恢复正常。半年后,刘奶奶出院,病历显示:鼻饲状态,神志清楚,失语,精神状态差,生活不能自理。出院后,刘奶奶先后转入其他两家医院不间断治疗近5个月。
刘奶奶家属认为,由于河东区某医院采取错误治疗方式,直接导致刘奶奶全身瘫痪、失语、大小便失禁、靠鼻饲下胃管进食,肺炎频发,被告医院对此应负全部责任。故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的50%,合计111万元;另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经被告医院要求,2011年1月19日,中华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书中载明:“患者卧位,呼之无反应,表情痛苦;颈软无抵抗。双上肢瘫痪,双下肢不能活动、肌肉仅有轻微收缩。患者鼻饲状态,大小便失禁,生命体征平稳。”中华医学会分析认为,基底动脉血管介入治疗风险大,难度高,致残性的并发症发生率高。医方在患者入院仅10天即同时实施左侧大脑中动脉、基底动脉两处支架植入这样高风险的治疗,且术前没有详细的病例讨论,也没有对术中可能增加的手术范围和手术风险做充分的预见和向家属详细告知,与患者的不良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但是,医方支架治疗方案还属合理,术后狭窄部位也基本恢复正常。因此,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严重致残后果承担次要责任。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贰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东丽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医学会做出“贰级甲等医疗事故”之认定,依据充分,予以确认。但该医学会关于“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不能作为本案确定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有效依据,故不予采信。被告医院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并构成贰级甲等医疗事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全部损失50%的比例并无不当,予以尊重。诉讼中,被告表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院经过确认,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金额为110.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综上,按照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各项费用60.2万元。(通讯员丽研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