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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
沸沸扬扬的康菲公司渤海溢油事件终于有了新的进展,这家公司决定设立生态基金,对渤海进行生态补偿。然而,耐人寻味的是,渤海湾的渔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却不予受理,理由是这些渔民的证据不足。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或者是否应当减轻责任,康菲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应当由康菲公司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怎么能够把本来应该由康菲公司承担的举证责任,推卸给当地的渔民呢?
现在康菲公司提出建立生态基金,似乎是在主动承担责任。然而,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所指出的那样,生态补偿基金不等于赔偿基金,如果把生态补偿基金作为拒绝承担法律责任的挡箭牌,那么,这是对当地居民的侮辱。
发生这种大规模的环境污染事件,康菲公司首先应该向公众说明事实真相,并且采取切实的措施制止危害进一步发生。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无论是前期的所谓“技术性”解释,还是后来提出的生态基金概念,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实所面临的问题。公众既不了解康菲公司采取了哪些技术上的补救措施,也无法了解造成污染的实际情况。
现在人们感到困惑的是,出现这种现象,究竟是中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问题,还是法律的执行存在问题?我国已经建立了非常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针对海洋环境污染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不存在法律漏洞或者法律不足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司法机关没有及时跟进,受害者不能依照正常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发生大面积的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监管机构必须立即进行监测,并且如实向公众报告有关信息。但是,康菲公司泄漏到海洋中的石油究竟有多少,现在人们不得而知,康菲公司装聋作哑,而有关监管机构似乎也处于懵懂无知的状态,这就使得康菲公司可以继续推卸自己的责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导致当地经营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康菲公司在一个法律规定十分严密的国家,却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究竟是为了吸引外资的需要,还是反映出我国执法机关的软弱无力?
人们期待着康菲公司采取措施制止污染,主动赔偿受害者所造成的损失;更期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切实行动起来,立即启动有关诉讼程序,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当地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进行海洋污染检测,并且把检测结果公布出来,为当地经营者和居民索赔提供权威的数据。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