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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袁定波丈夫应某与妻子徐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6年,徐某生下女儿。2011年6月,应某向仙居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女儿由应某抚养。
随后,在没有经过徐某同意和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应某的亲戚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应某与孩子之间有无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结论为排除应某与孩子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根据男方提供的必要证据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判决双方离婚,妻子返还丈夫为孩子垫付的抚养费两万元,孩子随母亲生活,并赔偿丈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鉴定费3000元。
-法官说法新解实施后可推定非亲生
此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一方擅自所作的亲子鉴定结论,往往还需要其他证据相佐证,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认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根据其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法院直接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