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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肖某驾驶迈腾轿车在北京市海淀区保福寺附近行驶,由于路上有堆放的沥青,肖某未及时刹车,导致车与沥青堆碰撞后从沥青上冲过,车辆受损严重,发动机都掉到了地上,平安保险公司向已投保的肖某支付近12万元的赔偿款。
事后,平安保险认为,肖某的车辆严重受损是因为道路的维护者北京公联公司没有及时清理所管理的路段上的沥青,因此公联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联公司赔偿平安保险公司8万余元。
-以案释法
未清理沥青养护方应赔
法院认为,公联公司有清理其管理路段上的障碍物,确保路面行驶安全的义务。但公联公司却无法证明自己在事故发生时,已经采取合理防范措施避免道路遗撒的情况发生,而且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公联公司未积极履行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公联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肖某作为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