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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依此取财,正当合法;反之,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即是不当得利。
对于那些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据所取得的财产利益,我国法律对之明确持否定态度并已通过立法将其确定为不当得利,明确其无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下面几则案例告诉我们:不是自己的财,就必须退还其主人;当然,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法律也定会予以保护。
错汇巨款只因粗心依法索回还靠判决
<正文>= 3月10日,杜先生从二手车商蔡先生处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双方约定车价为9.8万元,杜先生当日支付给蔡先生3000元作为定金,余款9.5万元按照约定汇入蔡先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天,杜先生将钱汇入了蔡先生妻子提供的一张银行卡里,然后拿着存款回单去提车。而蔡先生看到回单时傻眼了,上面户主名字不是他本人,而是“王某”。蔡先生赶紧和妻子一起核查,发现错将客户王某放在他们这里的银行卡给了杜先生,这钱只能通过王先生本人才能取出,然而王先生却一直不愿配合。无奈之下,杜先生以不当得利起诉王先生,要求其返还9.5万元。
浙江省奉化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取得该9.5万元钱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判决支持了杜先生的请求。
(殷欣欣汪美芬王珂斐)
遗失钱袋惟怨疏忽确认拾者须凭证据
去年6月,徐先生从工商银行某支行支取了4.6万元,在建设银行某支行存了4万元。存完后徐先生匆匆忙忙离开,忘了拿袋子。当他发现返回银行时,发现袋子里面的6000元不见了。
徐先生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查明谭先生就是捡包人,但他拒不返还。徐先生随后将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6000元及利息。谭先生说,一年前的事情已经记不太清了,当时确实有民警找到自己,但他并没捡到钱。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派出所调取了案件的调查情况。派出所出具《工作说明回复函》,称银行监控记录了徐先生丢包和一名男子捡包的全过程,经过银行查询,信息显示是谭先生。
据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谭先生返还徐先生6000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张建朱敏)
借人钱财出于善意赖账不还只说赠与
2009年2月,李女士向朋友王先生出具一份借据,借款15万元。同年5月,王先生在李女士没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又向她的账户转入16万元。后因催讨未果,王先生以借款不还为由提起诉讼,最终因无法提供16万元的借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而败诉。随后,王先生咨询过相关法律人士后,以李女士不当获取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李女士返还16万元。庭审中,李女士辩称她与王先生是情人关系,这16万元是王先生“为爱所赠”。对此,王先生予以否认。
上海市松江区法院认为,取得合法的财产必须有合法的根据。李女士辩称她取得16万元款项是王先生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李女士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16万元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最终,法院判令李女士偿付王先生16万元款项,并承担一定利息。
(洪飞)
拿人巨款诈称帮忙骗局败露还得还账
48岁的女子程某2006年认识了李某。后来,李某听说程某女儿即将面临高考,李某就称自己有关系可以读某名牌大学,但需要活动经费。程某先后向李某支付了20万元,后来李某既无法安排程某女儿上学,又没钱退还。见李某根本没有诚意还款,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立即支付借款20万元,并按国家利率4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因称可以安排原告女儿读大学收取原告20万元,系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法院判决李某10日内返还给原告程某欠款2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从今年1月1日起至履行期限止,按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赔偿程某的利息损失。
(万勤)